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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保证金项目档案验收及进馆档案鉴定的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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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关于保证金项目档案验收及进馆档案鉴定的规定

    为加强对保证金项目档案的验收及进馆工作,及时规范办理竣工档案保证金的退款,特别考虑到保证金项目具有历时长,档案资料遗失、项目经营变换等特点,为解决保证金项目档案的进馆归档工作和保证金的清退工作,特制定对保证金项目的验收鉴定办法。
(一) 验收申请
    保证金项目档案需由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,按项目档案的验收程序填写“上海市建设项目(工程)档案验收申请受理单”。
(二) 验收
   市城建档案馆在受理验收申请后对该项目档案进行验收,由经办人员提出验收意见,报验收鉴定小组进行签定,验收鉴定小组根据对档案检查情况提出鉴定结论。
(三) 验收鉴定小组
    验收鉴定小组由5人组成,组成人员为市城建档案馆非经办人员。每月集中一次对项目档案进行鉴定,提出鉴定结论,明确对鉴定的档案是否可出具档案验收合格证,及是否同意进馆入库和可办理退款手续。
(四) 验收鉴定意见
    验收鉴定结论需对所检查的档案情况分二部份进行,一是对建设单位自行保管的档案内容,组卷等情况进行鉴定,提出验收意见,明确是否可出具档案验收合格证。
    二是对进馆档案的鉴定。对进馆档案的内容,质量、组卷情况、退款依据进行鉴定,得出是否可以进馆及同意退款的决定,并按退款程序办理退款手续。
(五)保证金退款项目进馆档案内容必须满足的如下内容要求:
    前期文件必须有:项目批文、建设用地文件(或房地产权证)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
    设计文件必须有:工程地质勘探报告
    施工文件必须有:质量监督检查部门的验收结论意见
    验收文件必须有: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结论意见、全套竣工图
    建设单位对应当形成而遗失的项目档案资料情况进行说明。